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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要求对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审查,供应商须提供成本构成说明与履约能力证明,报价策略与成本核算体系面临重构,财务应提前建立分项成本台账。
2026年1月21日,财政部印发通知,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背景并不复杂:部分项目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随后通过偷工减料、变更索赔、降低服务标准找回利润,最终损害的是采购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把治理端口前移到评审环节,要求对异常低价报价进行审查,供应商需要提供成本构成说明和履约能力证明。对长期依靠低价策略拿项目的企业,这是一次规则变化;对财务负责人,这是一次成本核算能力的检验。
政策要点:治理对象与制度安排
通知的治理对象是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而不是所有低价。政府采购鼓励竞争,价格低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低价是否可持续、是否会转化为履约风险。因此制度安排的重点是三件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低价审查的触发情形,在评审环节设置成本说明与澄清程序,在履约环节加强验收与违约追责。对供应商而言,这意味着中标不再是终点,而是成本兑现的起点。
具体的最低比例、触发阈值、审查程序由采购文件和相关规定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品目的做法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标准以正式文本为准。企业需要关注的不是某个数字,而是这套机制背后的逻辑:报价越低,说明义务越重;说明不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或作无效投标处理。从趋势看,低价审查正从个别品目扩展到工程、货物、服务各类项目,报价管理不能再只靠经验,必须回到数据。
异常低价的认定逻辑与审查程序
认定通常采用相对比较与绝对判断结合的方式:一是与其余有效报价的平均水平比较,明显偏离的进入审查;二是与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比较,降幅异常的进入审查;三是与行业成本参考值比较。触发之后,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内容一般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管理、税费等分项成本,以及低价形成的具体原因。
审查关注的不是数字好看,而是逻辑自洽。人工单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材料单价低于市场均价却无采购协议支撑、管理费率明显不足,都会被质疑。能够被接受的低价,通常有可验证的支撑:长期采购协议、自有生产基地、工艺改进方案、闲置产能利用。财务在准备说明材料时,应把成本台账、采购合同、工时记录一并附上,而不是只交一张汇总表。说明材料最好由财务牵头、业务部门配合,一次性交齐,避免澄清环节各说各话。
对报价策略与履约管理的影响
报价策略需要从拍脑袋转向算清楚。建议按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把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分摊、资金占用成本与合理利润逐项列示,再根据竞争态势决定让利空间。让利要让在明处,比如让在管理费或利润,而不是把材料单价压到不可能的水平,否则一旦被要求说明,反而说不通。
履约阶段的影响更直接。低价中标后,如果实际成本高于报价,企业往往通过变更、索赔、降低配置来弥补,而新规下的验收与追责更严,这条路越来越窄。对已出现亏损信号的项目,应尽早启动变更谈判或调整施工组织,而不是拖到结算阶段再找补,把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财务应参与合同评审,重点看付款节点、质保金比例、违约条款与调价机制,对现金流为负的项目提前预警。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的项目,投标时就应考虑价格调整条款的可行性。
成本核算体系与落地动作
- 按项目建立分项成本台账,把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税费逐项归集,月度更新。
- 沉淀历史项目的单位成本数据,形成企业自己的成本数据库,作为报价基准。
- 投标前由财务出具成本测算表,注明假设条件与让利空间,作为报价审批依据。
- 对拟低价投标的项目,提前准备长期采购协议、工艺方案与产能证明等支撑材料。
- 合同评审时测算项目全周期现金流,对垫资比例过高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
- 履约过程中按月做成本与预算的偏差分析,偏差超过阈值及时上报。
常见误区有两个:一是把不含税报价当含税报价去测算,导致实际税负吃掉全部利润;二是把固定成本当沉没成本,认为多接一单总能摊薄,结果越接越亏。小结:异常低价治理表面在管报价,实质在管成本。能算清成本的企业,才敢报低价,也才守得住低价。
官方来源:财政部印发通知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20260121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