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简介
2026年2月14日,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发布。本文梳理适用主体、免税商品范围与政策期限,说明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叠加口径,并给出财务负责人的落地动作清单。
2026年2月14日,《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明确了新一轮五年期内科研和教学用品进口的税收优惠安排。对设有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从事科研合作的企业,这是直接影响设备采购预算的政策。
优惠的力度不小,但适用条件写得很细。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是不知道有这项政策,而是在主体资格、商品范围、规定用途三个条件上判断失误。
政策框架与优惠内容
政策的核心是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不是普适的,它同时受三个条件约束:进口主体是否属于政策列明的适用范围、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免税清单所列、进口用途是否符合科研教学等规定用途。
政策期限覆盖“十五五”期间,具体起止时间、商品清单和主体名单以通知及其配套文件为准。企业应把这三项条件做成一张判断表,任何一项不满足都不能享惠,避免在申报环节反复试错。需要提醒的是,免税只作用于进口环节,不免除企业在国内采购、销售等环节的纳税义务,也不改变进口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从管理角度看,这项政策实质上是把进口环节的税负让渡给研发投入,预算编制时应把免税金额与研发项目预算挂钩,而不是当作一般采购折扣处理。
适用主体与商品范围的判断
主体范围通常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各类主体的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企业若以企业技术中心身份申请,需确认认定层级与有效期;若以外资研发中心身份申请,需核对是否符合规定的研发投入、人员与设备条件。集团企业还要注意,享惠资格通常按法人主体确认,母公司具备资格不代表子公司自动适用。
商品范围以免税清单为准,清单按商品类别列明,既有具体品目,也有概括性描述,判断时要回到清单原文,不能按商品名称的字面印象归类。同一台设备可能因配置不同落入不同品目,报价单上的型号与清单描述能否对应,直接决定能否免税。
| 判断维度 | 需要确认的内容 | 依据 |
|---|---|---|
| 主体 | 是否属于列明类型且在有效期内 | 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
| 商品 | 是否列入免税清单 | 清单原文与税则编码 |
| 用途 | 是否用于科研、科技开发或教学 | 内部使用记录与台账 |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叠加
进口税收优惠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两个税种、两个环节的政策,可以同时适用,但口径不同,不能互相替代。进口环节免征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少的是设备购置成本,进而影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后续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的是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两者在归集范围、凭证要求和申报表填列上完全独立。
实务中的常见偏差有两种:企业享受了进口免税,就默认相关设备不能参与加计扣除;或者反过来,把免税金额直接冲减研发费用,导致归集数据失真。正确做法是分别按各自规则归集,保留两套支撑材料。需要提示的是,免税进口设备若专门用于研发,其折旧的归集口径要与研发项目辅助账保持一致,否则加计扣除时会被要求调整,补税之外还要重新准备材料。
财务负责人的落地动作
- 确认本企业及下属单位是否属于政策列明的主体类型,核对认定文件的有效期。
- 按免税清单逐项比对拟进口设备,形成可享惠与不可享惠两张清单。
- 在采购立项阶段就把享惠资格纳入测算,避免签约后才发现不适用。
- 建立免税进口设备台账,登记用途、使用部门、存放地点与折旧情况。
- 设置用途变更的内部审批流程,转让或移作他用前先评估补税义务。
- 把进口免税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别归集,保留独立的支撑材料与辅助账。
- 在年度预算中反映免税带来的现金流节约,同时提示后续监管义务与检查风险,避免只报喜不报忧。
进口免税降低的是当期成本,能不能长期稳住,取决于用途管理和台账是否经得起后续核查。资格是入口,管理才是护城河。
官方来源: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60214 发布)
